Article 40

In force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鼓励低污染、低能耗产业的发展。

对列入淘汰类产业目录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予以关闭。对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升级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