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做好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