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使用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安装符合国家和省节约用水标准的装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