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开办特种行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三)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的要求;
(四)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网点,禁止设立网点的区域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