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市人大相关专工委,相关专工委应当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但是有部门规章或者其他国务院上位文件作依据的;

(二)属于党委政府重大改革决策类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

(三)其他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情形。

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