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处理计划和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撤销被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存在重大过错的制定机关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