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就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取得一致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并按照书面处理计划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转制定机关。主任会议审议时,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依照前两款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后,应当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