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规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五)在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特定领域文件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研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审查,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项审查报告,报送主任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