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