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国家机关、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采集信用信息。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并约定用途,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接受信息采集,不得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