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县域村庄布局和规模,组织结合当地实际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并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村庄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尊重农民意愿,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坚持以民为本、合理布局、多规合一,注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科学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措施等,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