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增强乡村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提高乡村干部群众法治素养,引导乡村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广西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法律顾问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动态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简化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程序;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提高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水平。

采取政策支持、多形式培育、多渠道挖掘等方式充实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乡村延伸,引导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参与乡村公益性法律服务,促进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乡村倾斜。

开展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