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完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