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防火、防风、防雷电等基本安全要求,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开展危房排查、治理,对残破、倒塌墙体等进行清理,消除农村住房的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