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建立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通过财政统筹、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行建管一体化制度,探索使用者付费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