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等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