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2

In force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决定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规定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未组织业主依法决定共同事项、未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本部门和相关部门物业管理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