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有向业主公开信息义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公示栏、物业服务用房等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并同时向市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