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买受人,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行管理的,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每年通过门户网站、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示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并随时接受业主查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依法划转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健全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每户业主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