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挖掘地下空间;
(二)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三)占用楼顶等共有部分放置杂物;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
(五)未按规定分类并投放生活垃圾;
(六)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七)损坏、擅自拆改建(构)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八)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业主共有部分,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九)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在共用走廊、门厅、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现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其中,第一项至第七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第八项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第九项至第十二项由公安部门负责,第十三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并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技术认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