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物业服务项目交接时,原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人签订交接协议,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
(二)结算物业服务费和预收、代收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入等费用;
(三)结清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对特种设备维修养护、工程施工等开展专项服务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交接情况自交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