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二)依法维护、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用设施;

(三)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及共有部分的资料档案;

(四)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维修养护、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服务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人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