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交付业主户数、面积及所占比例等情况;分期交付的,自每期交付之日起十日内报告相关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套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满两年且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含物业建筑总面积、物业出售面积、交付时间和业主姓名、房屋坐落、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提供,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漏报、瞒报。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依法组建筹备组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五人以上业主有权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限期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书面报告,并在六十日内成立筹备组。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情况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房屋坐落、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