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提议的,所提事项应当一并列入会议议题。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告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表决方式等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提前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公示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确实存在违法内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改正。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业主大会会议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应当将表决票送达至每一位业主。表决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召开会议予以协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