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具体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联合监测成员应当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其他有关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