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的线路,行驶道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班线的起讫点设置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的,道路、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