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依职责落实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级河湖长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