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车站、列车、通道内吸烟的,依照《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有第八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的标准予以罚款;

(四)有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