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客运组织方案未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

(三)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的;

(五)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六)未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事故预防和报告处理制度或者动态安全监控制度的;

(七)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

(八)未经考核或未通过安全背景审查的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上岗的;

(九)未对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的;

(十)设置的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不符合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十一)未储备应急物资,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

(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至十二项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