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
(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前项所列的物质;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轨道交通设施;
(四)拦截列车、阻断运输、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
(五)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禁入区域;
(六)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站台门、机车等;
(七)强行上下车;
(八)擅自移动、损坏、挪用、遮盖公共安全设施、监测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指示标志;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损坏隧道、轨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给排水系统等设施设备;
(十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十二)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十三)在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十四)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十五)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
(十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