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人员,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