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开展保护区的日常巡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巡查中有权进入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有权进入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