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占用、拆除、报废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因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和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实施。拆除和迁移方案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产权单位的设施拆除、迁移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未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第三方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补偿,需要恢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恢复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已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拆除,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