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和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