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