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开发企业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后,应当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到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涉及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五)、(六)项的内容进行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