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在取得所在市(州)或者县(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后向相应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规定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