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百八十日内投入经营。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十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