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和资源投入本市数字经济建设发展,统筹推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企业数字化改造及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营造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健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市场供应体系;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相适应的用地模式,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初创企业用地用房需求;建立发布全市数字经济产业分布图,引导数字经济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