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第一责任人信箱"等形式,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和"12345"服务热线,开通面向全体市民的多元化投诉与建议渠道。根据投诉与建议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进行调查与处理并向投诉与建议人反馈结果。针对政府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追责主体应当开展"回头看"等督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舆论氛围。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