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