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土地供给、费用减免、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发展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对接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