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