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的,应当依法使用岸电。船舶使用岸电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市珠江河段的旅游观光、交通运输船舶在非营运时间使用岸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