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依法引导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建立园区企业环境档案,对园区内企业排放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园区内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生态环境、水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监管,检查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