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依法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