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城市管理相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财物。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对鲜活易腐物品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依法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留存证据后销毁。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