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查处制度和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依法公开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违法行为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拒绝、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