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

(二)从事房屋装修或者户外施工活动,避免噪声、粉尘、污水等影响环境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违反规定将住宅、车库改变为棋牌室、餐馆等经营性用房;

(四)不擅自改装、连接户外管道或者线路;

(五)不占用、损坏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不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为电动车充电;

(七)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不乱吊挂、晾晒、堆放物品;

(九)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不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和种植植物;

(十一)其他社区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