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